常熟市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米乐网    发布时间:2024-05-01 09:56:22

  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新增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3项涉及管理方面的判定标准。

  新规施行后,常熟市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格外的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8月4日,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熟某纺织品印花公司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 该公司生产车间染缸区域保险粉存放时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 该公司向常熟市某搬运有限公司发包设备搬运项目,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签订的《搬运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未记录对承包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一项:“(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 该公司生产车间2台设备物理运动部位安全防护罩缺失,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消除保险粉储存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好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为生产设备加装防护罩等安全保护设施,并对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案中常熟某纺织品印花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的。

  (1)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做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